科技部7月31日发布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》,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,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。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,抄袭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等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。暂行规定将于9月实施。
暂行规定界定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12种违规行为,包括隐瞒、迁就、包庇、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;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套取、转移、私分财政科研资金;开展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。
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,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,比如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、评审、实施、验收、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,实施“打招呼”“走关系”等请托行为;故意夸大研究基础、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、社会经济效益,隐瞒技术风险,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;抄袭、剽窃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,编造科学技术成果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;虚报、冒领、挪用、套取财政科研资金;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。
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,违规行为包括9种情形,比如从事学术论文买卖、代写代投以及伪造、虚构、篡改研究数据等;违反回避制度要求;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。
暂行规定明确提出,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将采取处理措施。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,可单独或合并采取10种处理措施:包括责令限期整改;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;终止、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;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,追回奖金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。